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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“和市银 右尚坊天九”三十两银铤一枚

图录号:3244
拍卖信息
拍品名称:
唐代“和市银 右尚坊天九”三十两银铤一枚
图录号:
3244
年代:
艺术家:
--
材质:
右尚坊天九”三十两银铤一枚
作品分类:
尺寸:
估价:
RMB 450,000-550,000
成交价:
RMB:694400

HK:788195
USD:104160 GBP:0 EUR:0

拍卖公司:
北京诚轩
拍卖会名称:
北京诚轩 2009 秋季拍卖会
专场名称:
古钱 银锭 机制币 成交额:1,599.54 万元 成交率:84.69%
拍卖时间:
2009年11月13日
备注:
声 明:
唐代“和市银 右尚坊天九”三十两银铤一枚,重量:1144.7克,仅见品
“和市”的本义是在买卖商品时,卖者及买者的价格与数量需经双方同意。《唐律疏议》卷二六杂律记载:“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,及更出开闭,共限一价,若参市而规自入者,杖八十。”这是关于市场管理的律文,是唐代政府对平公交易的法律规定,同时也适用于政府收买商品及劳动力,和市、和籴、和雇就源于此。和市银是在和市中得到的财物折变成银,铸成铤状上交国库的成品银铤。当然,如果按照唐律执行,这种交易应该是在双方平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,但事实并非如此,常常是在贱价收购情况下完成。景云二年(公元711年)监察御史韩琬曾说:“顷年国家和市,所由以克剥为公,虽以和市为名,而实抑夺其价”(《唐会要》卷六三御史台下)。《新唐书》卷一二七裴耀卿在开元初年曾任长安令,那时“长安旧有配户和市法,人厌苦之。耀卿一切责豪门坐贾,预给以直,绝僦欺之弊”。可见唐代的和市是通过豪门坐贾进行的,虽说是和市,其实是豪夺。因此,所谓和市就是唐政府定出低于市场的价钱强买粮食或布绢等物。(李晓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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